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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7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277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務人
愛美麗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儷馨
債務人
債務人
劉昌義

劉瓊婷

一、㈠債務人愛美麗國際有限公司、張儷馨、劉昌義、劉瓊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661,05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愛美麗國際有限公司、張儷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19,11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現欠本金 (新台幣) 利息及年利率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備註 1 32651元 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收 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據:壹佰萬 借款人:愛美麗國際有限公司 連帶保證人:張儷馨 連帶保證人:劉昌義 連帶保證人:劉瓊婷 2 628403元 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25計收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編號 現欠本金 (新台幣) 利息及年利率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備註  1 419114元 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收 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據:伍拾萬 借款人:愛美麗國際有限公司 連帶保證人:張儷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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