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佑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208號 債 權 人 林佑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傑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債權人並非契約當事人電金寶綠能電動車,且聲明未載明請求之金額,記載並不完足,無從認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