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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2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債權人
林佑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傑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然債權人並非契約當事人電金寶綠能電動車,且聲明未載明請求之金額,記載並不完足,無從認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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