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林怡婷、劉芳萍即御福町日式丼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3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怡婷 債 務 人 劉芳萍即御福町日式丼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48,7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 息 起 算 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6243元 111年9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45%加計加碼年率0.575%計算(111年11月9日年利率為1.92%),並自轉列催收後加計1%固定計算(即現為2.92%) 2 332494元 111年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附表:違約金 編號 請 求 金 額(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 約 金 1 16243元 111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即0.192%,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即0.384%;如轉列催收款項時,前開借款利率加計1%固定計算(111年11月9日為2.92%)。 2 332494元 111年7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