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蔡孟芳

  • 當事人
    玄通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博麥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玄通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成 債 務 人 博麥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松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3,33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