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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事聲字第4號

112年度勞事聲字第2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王佳惠

抗告人
姜榮昇
相對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費用之徵收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事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費用之徵收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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