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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麥文偉程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麥文偉 相 對 人 程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 年4月20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 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經調解資方應付積欠資遣費868527元資方願意將應收未收的帳款26萬待收到以後交付勞方其餘60萬8527元待資方申請關廠歇業認定以後再由勞保局墊付」等語。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868,527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相對人應給付積欠資遣費868,527元 之調解結果,並由相對人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既承認積欠並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即負有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之義務,復經聲請人提出其所有之薪轉帳戶存摺內頁,亦未見相對人於上開調解成立後有匯款給付予聲請人之情事,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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