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胡正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張憲瑋律師 林昱宏律師 被 告 邱俊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毓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