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建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建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福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職業災害補償、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此部分僅計算除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涉及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以外之聲請標的金額,惟聲請人未特定資遣費、預告工資、職業災害補償金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查報請求之資遣費、 預告工資、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並加總上開金額,依後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之費率,「自行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繳納及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法文: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