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常可、祥樺物聯有限公司、劉文金、信禾物聯有限公司、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朱宥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常可 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被 告 信禾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被 告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宥綻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樺物聯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7,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因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0x1/3)=37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