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
- 原告
- 常可
- 訴訟代理人
- 賴郁樺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金
- 被告
- 信禾物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金
- 被告
-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宥綻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樺物聯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0x1/3)=37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