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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常可
訴訟代理人
賴郁樺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被告
信禾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被告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宥綻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樺物聯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0x1/3)=370,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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