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 原告
- 協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仁清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湘芸發支付命令,惟該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4,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1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