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黎長福、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彭紹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黎長福 相 對 人 峰匯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 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