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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8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姜禮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立金屬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鼎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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