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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鄭政宗

  • 原告
    姜禮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姜禮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立金屬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鼎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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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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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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