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郭伊婷、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伊婷 相 對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明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4,500,000元【計算式為:(75,000x12)x5=4,5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