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廖志平、勤美股份有限公司、林廷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廖志平 被 告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7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23元【計算式:(10,570x1/3)=3,5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