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杜威海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廖本昌、李柔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杜威海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昌 被 上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李柔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65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0月26日通知上訴人於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1 份,該通知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是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