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姿穎、貓王國寵物科技有限公司、陳薏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姿穎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貓王國寵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陳薏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蔡佳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7日(收狀日、下同)對被告貓王國寵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貓王國公司)起訴求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其訴之聲明為:1.確認原告與貓王國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2.貓王國公司應自111年2月22日起至原告回復原職繼續執行執務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並加計各自 每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見卷一第7頁),於 勞動調解不成立後,經本院指定之第1次言詞辯論期日(見 卷一第186頁),於該第1次言詞辯論期日111年6月24日前之111年5月30日,原告追加貓王國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下逕 稱其姓名甲○○)為被告,聲明求為:1.確認原告與貓王國公 司間僱傭關係存在;2.貓王國公司與甲○○應自111年2月22日 起至原告回復原職繼續執行執務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連 帶給付原告3萬5,000元,並加計各自每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訴訟費用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4 .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見卷一第215~217頁,下稱最後聲明 ),經核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其所為之追加,於程序上應為准許。又,原登記設址於台北市○○區○○路00 號5樓之貓王國公司,於111年5月30日經股東選任甲○○為公 司解散後之清算人,並於111年6月9日解散,甲○○另於111年 5月24日登記設立寵你科技有限公司(見卷一第455~457、49 1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抗字第47號卷第99~101、125頁,亦同),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内,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 、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甲○○係兼另一被告貓王 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合先說明。 二、原告主張:我是貓王國公司員工,於此之前,我是經由訴外人鍾瑞傑面試通過,先於109年12月28日任職於訴外人無比 創新科技有限公司,再於110年2月3日經由訴外人鍾瑞傑對 我表示,將適用相同的規則,把我移挪至新成立的公司,也就是無論哪家公司,我都是一樣地可以在新竹住處居家上班,繼續以月新3萬5,000元的待遇,擔任美編平面設計人員,又我先前自109年12月28日起在訴外人無比創新科技有限公 司工作時,都是由訴外人乙○○透過Line通訊軟體、GoogleMe et視訊軟體等等工具,遠端對我指派工作並檢視我的工作成果,而當時訴外人鍾瑞傑是跟我說:乙○○之後會在台灣再開 1間專門做digital的公司、然後會將你們從無比創新移到那家新成立的公司…,事實上我不但從110年11月1日起變更雇主為貓王國公司,且訴外人乙○○亦作為貓王國公司主管,豈 料及至次(12)月18日,當我告知自己懷孕、預產期約6個 月後乙事,至此貓王國公司態度丕變,拒絕我參與員工的聚餐、片面取消春節獎金、要求我由正職人員轉兼職人員,最後於111年2月9日泛稱業務緊縮及業務需求,要求我前往新 北市○○區○○○路0號1樓上班,不得如同先前自109年12月28日 起那樣地,在新竹住處居家上班,可見貓王國公司上開調動處分,實屬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因為原告不服上開違法調動而未動身前往 新北市,遭到被告以曠職3日以上為由,於111年2月21日對 我進行非法解雇,再依公司法第23條、第99條第2項、民法 第184條規定,甲○○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濫用公司之 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更將貓王國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另假以寵你科技有限公司重啟爐灶,繼續經營寵物相關服務業,無論貓王國公司或訴外人寵你科技有限公司,甲○○均係唯一之出資股東,甲○○卻將貓王國公 司資產移轉至訴外人寵你科技有限公司,規避貓王國公司對我的雇用與續付薪資之義務,可見甲○○應與貓王國公司應對 我負起連帶給付之責等語,爰此聲明如最後聲明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稱兩造沿用過往原告於前雇主無比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之勞動條件乙節,此僅係原告個人意見而已,按照已簽署之全職員工應聘合約書,原告應依約定,遵循公司之指示提供勞務,且依約定,辦公地點係由公司選擇,原告應為配合,雖公司體諒原告且被告設立之初尚未確定辦公地點,故而一度通融居家辦公,然公司並無承諾原告自前雇主無比創新科技有限公司轉職至後雇主即貓王國公司後,得永久在新竹住處居家辦公,此有公司向原告提出部分居家、部分到勤方案之LINE對話紀錄可憑,至於公司之所以要求全部員工自台北市○○區○○路00號5樓,轉往新北市○○區○○○路0號1 樓上班,那是因為原承租據點租約只有3個月,如上所述, 公司設立之初尚未確定辦公地點,因疫情趨於穩定,為了繼續維持營運並減少虧損、緊縮成本,各種因素考量之下,方遷移於新北市,此與所謂調動五原則,沒有關係,原告人根本就在新竹,不在台北也不在新北,110年12月24日那晚的 聚餐,是甲○○親友的私人聚餐,不是員工聚餐或尾牙,前1 天(23日)公司體諒人在新竹的原告,有孕不方便動身北上,如此而已,後來快過年,公司固未與原告約定發放春節獎金,但經營不善之貓王國公司仍為發放3,000元之獎金,而 公司也持續地與原告溝通兼職、部分居家部分到勤之可行性,惟遭原告拒絕,本件既無居家辦公,此等勞動條件之約定,原告於111年2月14~18日、21日共6日未出勤也未依規定辦 理請假手續,則公司先於111年2月17日以LINE通知,因為原告於2月14、15、16日連續3日無故曠職,影響雇主勞務分配及事業經營,通知原告改善,再於111年2月21日以LINE通知,因為原告於2月14~18日、21日連續6日無故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已屬善意、合法;關於甲○○被訴部分,未據原告敘明其追加 甲○○為被告之依據,故被告2人不同意原告追加甲○○為被告 ,更況,貓王國公司又未對原告負有債務,甲○○如何連帶? 貓王國公司只是營運不佳而坐虧解散,原告指摘甲○○詐欺、 掏空而請求調查貓王國公司、甲○○2人帳戶資料,均無調閱 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爰答辯聲明如主文。 四、經本院聽取兩造陳詞暨調查全部卷證後,判斷如下: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基此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對於其主張有上述懷孕歧視乙情,自應由原告負說明與舉證責任。經查110年12 月17日LINE對話「24/12要帶家人吃晚飯嗎?大師生日( 生日蛋糕貼圖)」「平安夜耶」「大師生日快樂」「謝謝」「大師有什麼生日願望」「趕快可以股票賺錢開餐廳」及餐廳內蛋糕點上蠟燭慶生之照片,應係訴外人楊詠麟(見被證19,卷一第261頁,出租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個人 生日邀約於平安夜,及至深夜始歸(見被證8,卷一第139~145頁,其中第143頁有人在110年12月25日凌晨1時23分上傳慶生照片、有人凌晨1時40分才到家、有人凌晨兩點 還在提醒小心開車),並非公司於夜間辦理員工聚餐,有意刁難往來車程需4、5個小時之原告參加赴宴,又查原告曾經以:公司知悉其懷孕後,於110年12月23日暗示其不 要到公司聚會處聚餐、111年2月9日以業務緊縮為由而要 求其前往新北市五股區新址通勤上班等等情詞,向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經該會於111年7月5日評議結 果「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第11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等規定均不成立」,有該件 審定書影本1件存卷可參(見卷一第393頁函稿;被證31,卷一第419~425頁),故原告主張遭受懷孕歧視云云乙情,缺乏確實證據,難予採信。 (二)次據原告以LINE通訊軟體與他方之對話:(見被證20,卷一第263~275頁) 110年12月23日星期四: 對方:小姿~請問一下之前Kenneth(指乙○○)有給你公司的合約,妳有簽回寄給他了嗎?謝謝、要麻煩你盡快簽回給他喔。 (全職員工聘約書(2)odt下載期限~30/12 11:30檔案大小:17.89kB)(語音通話) 對方:我們明天會在台北吃飯,你有小朋友了應該不方便對嗎 原告:沒關係你們吃 對方:好好養身 、、、、 原告:我到職日跟簽約日期就壓110/11/1唷 對方:沒問題(手指OK貼圖) 110年12月24日星期五 原告:合約上面寫的,上班地點由甲方決定,會不會突然要新竹台北通勤? 對方:這個就是希望可以配合公司 原告:嗯? 對方:這個他是希望配合公司的營運狀況 原告:但如果我不能新竹台北通勤怎麼辦 對方:如果未來真的有需要可能會希望能配合,如果不能就是大家溝通 原告:未來是可以討論啦,但現在不行耶,這樣合約是不是要改,因為當時應徵的時候是說會在新竹開公司所以找新竹這裡的人,雖然另外一個美編離開了,但新合約,這樣的話,如果不能通勤,要被迫離 職,我合約就先沒有寄出了 對方:我正在問他 原告:嗯嗯,我想說還是我要自己問 對方:還是你方便電話 原告:okok (語音通話25分:26秒) 17:55 原告:謝謝你~平安夜快樂 18:06 對方:聖誕快樂喔~(貼圖貼圖) 111年1月5日星期三: 原告:合約寄到囉 對方:好喔~謝謝你 原告:哦哦是小賴會負責是嗎、他說他會在寄給我 (圖片:合約我直接複印一份在蓋章後在寄回呦 哦哦好 謝謝) 對方:對~會有一份給你留底的喔 原告:好哦(熊好謝謝圖文貼圖) 併參原告本人於最後期日在庭稱:「(以下依照民事訴訟法72條規定,請問到庭的當事人對於訴訟代理人剛剛的陳述有無更正或補充?)我工作壹年多來都在家工作,這壹年多來,到去年11月才在台灣成立新的公司,轉換合約是說要轉換勞健保而已,他也在訊息中表明我的年資跟工作是繼續的,也沒說我要通勤。我的老闆是香港人。(110/11到110/12你的雇主是香港人還是無比創新還是貓王國?)我的雇主是同一位香港人,他移民來臺灣,他借用無比創新公司幫我保勞健保。(所以你的雇主是香港人?)是,乙○○,他是貓王國的主管。」等語在卷(見卷二第12~1 3頁111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及原告訴訟代理人先 前在庭稱:「(法官:以下三家公司:無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貓王國寵物科技有限公司(B公司);寵你科技有限公司(C公司),兩造這樣瞭解?兩造均 答:瞭解。法官:經聽取兩造意見,本件勞工認為從A公 司換到B公司,勞動條件是一樣的,在家辦公;但B公司抗辯兩造有簽訂契約書,並沒有延續A公司的在家辦公條件 。請問是否如此?兩造均答:是。法官:勞工為何要從A 更換到B公司?)本來B公司的老闆是香港人,要在台灣招募員工,本來還沒在台灣設立公司,所以先請他的朋友也就是A公司的老闆或主管幫忙招募員工,等B公司在台灣設立公司後,才把原告從A轉到B公司。(把原告從A轉到B,是誰決定的?)是雙方合意。(也就是A公司、B公司不是關係企業?)目前所知是這樣,不是關係企業。但A公司 的老闆跟B公司的老闆似乎是好朋友,在B公司老闆的聚餐,A公司老闆有出席。」等語在卷(見卷一第481~482頁11 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稽諸資本額310萬元之貓王國公司係由甲○○出資100%並於110年8月26日登記設立(見 卷一第437、465頁公司資料),縱使「假設」甲○○透過訴 外人鍾瑞傑(上1人係無比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見卷一第485頁設址於新竹之A公司資料查詢)或乙○○(Kenn eth)招募員工,惟被告仍係基於自己之勞動成本考量, 而開出相應之勞動條件,除非被告同意,否則被告本無繼受、蕭規曹隨地附庸或者受拘束於前雇主對於勞工所開出相同勞動條件之義務,尤其是居家辦公,此等涉及雇主監督管理與紀律維護事項,此節除了貓王國公司具狀表示:「原告於111年1月5日簽署、寄回之全職員工聘僱合約書 ,不但約定辦公地點由甲方即被告指定,且原告在簽署前已詢問新竹、台北通勤的問題」等語在卷可參(見卷一第223頁,民事答辯一狀),被告2人也曾先、後具狀表示:「原告在家上班的工作成果不佳、嚴重遲延、同仁上班時間電話聯絡,原告回覆她10點多上班,手機開勿擾,卻填寫該日簽到時間為9:56,同仁很難與原告即時討論,公 司考量原告有孕,乃先以電話溝通,提出正職轉兼職之方案、一週來公司3、4天方案,但原告都不願意」(見卷一第81、83頁民事答辯狀)、「公司既已於111年2月9日通 知全體員工於2月11日至新北市新址辦公…原告未至指定地 點辦公,復持續要求公司使用線上平台或通訊軟體Line交辦原告工作,倘公司仍交辦原告工作,則無異於認同原告於新竹居家辦公,對其他員工顯有不公平之處,亦與已簽署全職員工聘僱合約書之約定不符」等語在卷可佐(見卷一第343頁民事答辯二狀),可見原告主張:「其於轉換 雇主或老闆為同一位香港人時,有約定可於新竹居家辦公之勞動條件,貓王國公司卻對原告為不合理之調動,令原告通勤4、5小時前往新北市提供勞務」云云乙事,並非實情。 (三)再經本院檢視本件約定之書面內容,於本件勞動契約即全職員工聘僱合約書已有:「【聘僱】1.…2.…3.…工作地點 。4.辦公地點由甲方選擇。【工作時間與地點】(一)正常工作時間:1.依勞基法規定,乙方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上下班須依員工出勤無需打 卡,遲到可自動延長下班時間,不扣薪。週休二日,遇紅就休。2.得視甲方業務需要,乙方應配合採輪班制或變形工時以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工作時間。3.單日上班時數(含加班時數)上限為10小時,上班時間為早上10:00至晚上6:00…。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颱風天、連續假 期彈性補班日,在家工作不需要到公司上班,或停止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見原證1,卷一 第25頁),其文字用語淺顯、明確,足以呼應於被告方面抗辯公司未與原告合意得為居家辦公之事實,且查原告於簽署該份書面文件之前,確實曾以LINE提出其對於通勤乙事之考量,如上所列(見被證20,卷一第269頁),茲原 告就其主張曾為居家辦公之合意,或者有變更上開書面約定內容之重要情節,既未據舉證以實其說,復遍查全卷資料,並無足以支持原告論據之基礎所在,原告即應依已形諸於勞動契約之具體約定,遵照服從於雇主指示,除非雇主從寬允許,否則不得以個人因素採取居家辦公模式,獨行以遠端作業、替代實際到勤,而與其他分工合作之同事,有著不同之工作規範。 五、從而,本件雇主先於111年2月17日以LINE通知,因為原告於111年2月14、15、16日連續3日無故曠職,影響雇主勞 務分配及事業經營,通知原告改善(見原證2,卷一第42 頁最上方LINE紀錄;被證15第1頁,卷一第167頁,亦同),再於111年2月21日以LINE通知,因為原告於2月14~18日 、21日連續6日無故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 款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見原證2,卷一第42 頁最下方LINE紀錄;被證15第2頁,卷一第169頁,亦同),經核與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之規定,並無不合,是本件僱傭關係業於111年2月21日因雇主合法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準此,原告對貓王國公司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暨續付薪資本、息等,欠缺根據,原告追加引用公司法第23條、第99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規定,以其受雇與受薪之權利受損為由,而併列甲○○為被告並求為被 告2人應為連帶給付,亦乏所據,本件原告之訴全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或調查證據之聲請,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第一審訴訟費用2萬1,790元(前經訴訟救助),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添具繕本1件(本件前經本院於111年5月27日以111年度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