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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佳惠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竹安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育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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