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江明光、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政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江明光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政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