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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0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黃美智即瀚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瀚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鈺琥投資有限公司為相對人瀚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瀚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4月30日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鈺琥投資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其同意,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鈺琥投資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暨簽到簿、帳冊保管人之願任同意書及其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帳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8號聲報清算人、111年度司司字第15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指定鈺琥投資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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