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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1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蔡欣怡

聲請人
劉麗媛即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8樓之1)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提出聲報,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陳湉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董事同意書及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1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董事同意書及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陳湉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湉為英商立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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