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許文琳即頡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郭鎮宇
- 相對人
- 頡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許文琳(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民國○○○年○○月○○○日生,住新竹縣○○市○○○路○○○號十四樓)為頡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頡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一案,業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28日新院玉民政111司司138字第1111000166號函予以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許文琳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71號聲報清算人、111年度司司字第13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