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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郭清俊即威通科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威通科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清俊(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為威通科設計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威通科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威通科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威通科設計公司)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已清算完結,於111年4月18日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郭清俊為威通科設計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威通科設計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威通科設計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1年4月18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威通科設計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郭清俊為威通科設計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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