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有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李有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股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7-4 1 1000 002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8-6 1 1000 003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9-8 1 1000 004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90-4 1 1000 005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91-6 1 1000 006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92-8 1 1000 007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93-0 1 1000 008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94-1 1 1000 009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95-3 1 1000 010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96-5 1 1000 011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48-5 1 1000 012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49-7 1 1000 013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0-3 1 1000 014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1-5 1 1000 015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2-7 1 1000 016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3-9 1 1000 017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4-0 1 1000 018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5-2 1 1000 019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6-4 1 1000 020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7-6 1 1000 021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8-8 1 1000 022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59-0 1 1000 023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60-6 1 1000 024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61-8 1 1000 025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62-0 1 1000 026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63-1 1 1000 027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64-3 1 1000 028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65-5 1 1000 029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66-7 1 1000 030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67-9 1 1000 031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77-1 1 1000 032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78-3 1 1000 033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79-5 1 1000 034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0-1 1 1000 035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1-3 1 1000 036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2-5 1 1000 037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3-7 1 1000 038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4-9 1 1000 039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5-0 1 1000 040 龍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5486-2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