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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98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鄭明即大漠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大漠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8條、第113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是若未待報明債權公告期間屆滿,即聲報清算完結,自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大漠科技有限公司前曾向本院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7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8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資料,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清算人曾於111年9月12日刊登公告催告大漠科技有限公司債權人,應於三個月內聲報債權,有清算人提出之台灣新生報報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 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相關表冊並於111年11月10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顯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應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重新踐行相關程序,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附稅捐機關收據)等資料,於法定期限內重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始為合法,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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