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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鶴齡
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曹𦓻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雅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慧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森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呂雁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9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12字第3451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式

1.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159股(依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截至113年8月5日)。處分方式:因該股票屬上市公司,採由向本院通知解入配合證券商於公開市場按市價處分,就賣得價金供分配。

2.對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領取現金股利55,636元(依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截至113年8月5日)。處分方式:採本院通知證券商解入本院,就解入價金供分配。

3.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95股。處分方式:債務人陳報該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願以1股10元計算,是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提出34,950元等額款項,供法院分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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