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張振芳、程耀輝、張兆順、陳紹宗、李增昌、周添財、陳嘉賢、宋耀明、陳雨利、李明新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聖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信華、王藝臻即王若蘋、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
- 被告劉玉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玉方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陳佳函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藝臻即王若蘋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佳函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玉方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自 民國(下同)111年5月30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因繼承而與其他四位繼承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劉家男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存款共計新臺幣864,821元,惟需分割遺 產後始得續行變價程序,是經斟酌其案情,認就前揭被繼承人劉家男之遺產有選任管理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必要,爰選任陳佳函律師(事務所設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聯絡 電話:0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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