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葉佳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莊順裕、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致全、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陸子元、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佳妤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7月21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2年10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25字第41063 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 之書面,其中債權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編號1、2倘低於擔保物優先債權而未拍出者、建議重新鑑價重行拍賣或由各債權人優先承買、其土地部分有新臺幣12,536,800元之價值,編號5、6應由由債務人提出相等同款項列入分配。其他債權人對於上開通知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並無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經本院轉知債務人後,債權人於113年4月18日具狀表示編號5、6願提出相同金額供本院分配,是本附表依所陳列明處分方式。至於債權人所陳編號1、2不動產之日後拍賣程序,其拍定價格多寡涉及市場行情接受程度,自非本院所得審酌。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葉佳妤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土地: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選任台灣金融資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且於底價低於擔保物權債權時因已無實益終止變賣程序。 2 建物:新竹縣○○市○○段000號及暫編0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3 楊梅埔心郵局存款新臺幣2,609元 通知楊梅埔心郵局扣除程序費用後解繳至本院,待不動產拍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4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新臺幣105,391元。 通知國泰世華銀行扣除程序費用後解繳至本院,待不動產拍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5 台新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存款新臺幣25元、美金存款1.48元、人民幣存款101.15元 由債務人依匯款日當日匯率換算相同金額提出本院分配。 6 上海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存款新臺幣92元、美金存款0.82元 由債務人依匯款日當日匯率換算相同金額提出本院分配。 7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62,967元 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項至本院,待不動產拍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8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715元 9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3股 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民國111年7月21日收盤價新臺幣35.7元計價,由債務人提出等價之現款至本院,待不動產拍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10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股 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民國111年7月21日收盤價新臺幣93元計價,由債務人提出等價之現款至本院,待不動產拍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11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股 未上市櫃,以股票面額新臺幣10元計價,由債務人提出等價之現款至本院,待不動產拍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各債權人。 12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