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淑英
- 代理人
- 李麗君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黃怡玲(兼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陳建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代理人
- 宗雨潔(兼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呂亮毅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林慧琪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代理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8日以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及保險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債務人近二年財產資料名下無財產,原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5筆保險契約,經該公司函覆表示為醫療保險契約,截至111年12月12日止之保單價值為新台幣(以下同)10元,無契約變更及保單質借,則該部分顯無清算價值,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1日回函在卷可憑;另據債務人陳報並提出存摺明細表示其有土地銀行竹東分行帳戶餘額1,456元、郵局帳戶餘額21元,惟依前揭存款餘額觀之各銀行存款餘額不高,且據債務人表示期目前僅擔任臨時工,父母年邁,生活困難等情,則前揭存款應為其必要生活支出所需,不應列為清算財產勘可認定,有債務人111年12月26日陳報狀、本院112年3月7日訊問筆錄、本院依職權函查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參。
三、本院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雖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調查債務人5筆保單情形,惟依前述,依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5筆保單均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列入清算財產已如前述,而其餘債權人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