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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秀琴
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代理人
郭曉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謝鴻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10年3月14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2年1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6字第000085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除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應調查債務人有無其他保單未陳報及南山人壽保險單是否曾被質借而減損價值外,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而查債務人並無其他以其為要保人具清算價值之商業保單,且如附表所示保險單亦無保單借款紀錄等情,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0日南壽保單字第1110015294號函、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日富保法字第1110015506號函在卷可稽,足徵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並無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述情形,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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