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瑞良
- 原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冠名、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良 相 對 人 陳冠名 關 係 人 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宜婕 關 係 人 黃宜婕 童伽善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黃宜婕於民國(下同) 110年11月2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800,000元,以擔保其與關係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童伽善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等對聲請人負債6,562,000元,已 於111年9月25日因本票到期提示不獲兌現,另關係人黃宜婕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並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11月24日新院玉民 寶111司拍127字第042135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111年12月1日、12月15日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隘興 433-1 1,976.3 100000分之880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027 隘興段433-1地號 ------------ 隘口七街10號12樓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12層 十二層:35.26 合計:35.26 陽台4.09 ㎡,含共有部分50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45(含停車位編號5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76) 全部 備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