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淨芙達有限公司、黃彥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淨芙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齡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31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 業於111年1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