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聲請人
淨芙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齡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31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111年1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