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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0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聲請人
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相對人
威宇嵌入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博帆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威宇嵌入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家琪」之記載,應更正為「賈博帆」

;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8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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