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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3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聲請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相對人
元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查相對人元灝國際有限公司雖公司登記址仍設於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1樓,但實際上並未在該處營業,其法定代理人王翔之戶籍雖設於臺東縣○○市○○里○○街000號2樓,並未遷移,但實際上已不居住該處,現行方不明。聲請人已對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均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檢附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影本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對其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元灝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仍設於「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1樓」,其法定代理人王翔之戶籍仍設於「臺東縣○○市○○里○○街000號2樓」,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又經本院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元灝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經函覆表示「經查訪發現未有公司行號於該地營業,並詢問居住於該處之民眾表示,元灝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友人,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僅為公司登記址,實際營業地不知於何處」等情,有該分局111年10月20日竹縣湖警偵字第1113009231號函在卷可佐;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王翔之戶籍址,經函覆表示「王翔未居住於臺東縣○○市○○里○○街000號2樓」等情,亦有該分局111年9月5日信警偵字第1110028615號函在卷可佐。是相對人之應為送達處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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