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阜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福
- 相對人
- 陳俊榮
陳俊銘
郭秀碧
陳方淳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23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423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23日預納。 繳納裁判費代收手續費 10元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代收裁判費之手續費。 鑑定費用 110,000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繳納。 土地勘察複丈費 7,400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108年1月9日繳納。 合 計 145,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