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三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黃垠鈴、袁耀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三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垠鈴 相 對 人 袁耀強 席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雖以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乃聲請對相對人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相對人之最後住所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