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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54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苗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淡𨬻

人 (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存字第36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三六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肆佰萬元,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8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經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08號提存事件提存,嗣經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6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6期登錄公債為提供擔供,並經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6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債券即將屆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即4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票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108年度存字第368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68號擔保提存事件(含105年度存字第708號、108年度取字第318號)、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83號假扣押事件(含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29號卷)、108年度司聲字第96號變換提存物全卷卷宗等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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