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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康
相對人
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仁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0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相對人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相對人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5,餘由聲請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反訴部分裁判費    10,68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反訴部分裁判費       16,02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26,700元 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5,聲請人負擔百分之85。 第一審鑑定費      110,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本訴部分裁判費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111,5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5,505元。 【計算式:〔(10,680+16,020)0.15〕+(111,000             +1,500)=11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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