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富禾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宏嘉
- 被上訴人
- 劉怡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外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本院收狀日:111年7月27日)以其對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不服,特於法定期間依法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見本院卷第13~14頁),上訴人卻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難認屬合法,且本院無庸命上訴人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