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蘭
- 訴訟代理人
-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