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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傅伊君

上訴人
即被告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蘭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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