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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傅伊君
  •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林淑蘭

  • 原告
    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東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蘭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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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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