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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政益
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1年10月3日陳報狀、國泰世華銀行111年10月4日陳報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1日(即111年10月2日)回溯5年內是否曾擔任羽宸商行之負責人?如是,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等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09年10月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工作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年終及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表、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請一併陳報每月工作日數、每日薪資、每月收入分別為何?

十、承上,如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十一、請說明積欠新竹市農會之抵押貸款,擔保品為何?擔保品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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