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俊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俊逸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7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1年11月29日調解 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母親「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其母親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親有無領取社會津貼、其他補助或退休金,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之母親現年48歲,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聲請人母親最新之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同時任職於宏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勁順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1 年6至12月之薪資明細、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 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車輛之現值為何? 十一、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環杰貸款顧問陳宇勝之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十二、請說明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為何?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之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