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郭文賢
- 代理人
- 陳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11年3月1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4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109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131,280元?請說明該筆交
易之原因、時間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1年2月28日)回溯5年內俏
王妃美式炸雞(營業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之每
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國稅局查
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租金繳納證明文件,並說
明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之
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七、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
受扶養親屬(子女)、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含明細)。
八、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內容須
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其他兼職收入,請一併陳報並提
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請陳報每月負擔雜支4,0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實際支出
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權人清冊,星展銀行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請
說明擔保品為何,該擔保品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如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