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夢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夢蘋 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5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1年12月6日調解程序筆錄、111年12月6日聲請狀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 記 官 王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 權人8人,再加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記載之債權人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擔任蘋果兔商行之負責人?若有,請 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即111年12月5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營業總額、淨收入、營業支出情形。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收入,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聲請人陳報自109年10月迄今分別於胖老爹炸雞店,泰銷魂 工作,惟聲請人自104年5月迄今勞保投保單位均為臺中市私立熊寶寶幼兒園,請說明勞保投保單位與工作地點不一致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示,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為有擔保權債權,擔保品為土地及建物,惟聲請人名下似無不動產,請說明擔保品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有無以自己之財產設定抵押?並提出上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消費借貸契約書。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