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毅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毅成 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9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1年5月31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王明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子女)。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即111年5月30日)回溯5年內是否曾擔任晟鑫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如是,請提出其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如聲請前5 年內已停業,請說明自何時開始停業,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細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平均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金額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