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星州、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相 對 人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 ,及附表所載之金額及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附表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票字第00002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09年12月18日 600,000元 200,000元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0月20日 WG0000000 002 109年12月18日 509,200元 509,200元 110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20日 WG0000000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