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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蔡孟芳

  • 當事人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呂紫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在錚 相 對 人 呂紫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之新台幣132,580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32,580元,到期日為民國111年6月1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新竹市,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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