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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再簡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邱玉汝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春
相對人
即再審被告
戴言培即戴豪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適用,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開裁定並於111年9月16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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