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葉福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國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