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葉福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國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