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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邱玉汝

上訴人
即被告
遠雄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福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趙國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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