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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宋婉楨
被告
侑廷商行
法定代理人
賴廷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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