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宋婉楨、侑廷商行、賴廷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宋婉楨 被 告 侑廷商行 法定代理人 賴廷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蕭宛琴